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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07年高考备忘录:教育部高校招生规定         ★★★
2007年高考备忘录:教育部高校招生规定
作者:佚名 文章来源:本站原创 点击数: 更新时间:2007-1-27 12:57:42

 


    散居在汉族地区的少数民族2007年高考考生,在与汉族2007年高考考生同等条件下,优先录取 。

    48.定向就业招生与非定向招生应同时进行投档录取。高等学校定向就业招生计划在该校调档分数线上不能完成的,可在该校调档分数线下20分以 内、同批录取控制分数线以上,由省级招办补充投档,学校根据2007年高考考生定向志愿择优录取;若仍完不成定向就业招生计划,则就地转为非定向计划执行。

    49.高等学校及其主管部门要切实加强对调整计划使用的管理和监督。高等学校应集体研究决定本校调整计划的使用,调整计划应安排在生源人数 多、质量好的省(自治区、直辖市)使用。高等学校不得降低录取标准指名录取2007年高考考生,并负责处理因调整计划使用不当造成的遗留问题。严禁高等学校利用调整计划向2007年高考考生收取 与录取挂钩的任何费用。

    高等学校对生源计划的调整一律使用“全国普通高校招生来源计划网上管理系统”软件在网上进行。高等学校生源计划调整必须在其招生规模内, 征得有关省级招办和高等学校主管部门的同意。

    省级招办根据高等学校调整计划数及其使用的有关要求,经在“全国普通高校招生来源计划网上管理系统”中核实确认后,可在高等学校所在批次 录取控制分数线上按照2007年高考考生志愿及分数顺序进行投档。省级招办不得为争取调整计划数随意放宽录取政策或降低分数要求。

    50.对肢体残疾、生活能够自理、能完成所报专业学习,且高考成绩达到要求的2007年高考考生,高等学校不能仅因其残疾而不予录取。

    51.高等学校须将拟录取2007年高考考生名单(包括统考、保送、单独考试拟录取的2007年高考考生等)报经生源所在省级招办核准。省级招办核准 后形成相应录取2007年高考考生名单,加盖省级招办录取专用章,作为2007年高考考生被高等学校正式录取的依据,予以备案,同时须在高等学校同批次录取结束后三日之内将录取2007年高考考生 名单寄给有关高等学校。

 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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