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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07年高考备忘录:教育部高校招生规定
作者:佚名 文章来源:本站原创 点击数: 更新时间:2007-1-27 12:57:42

 


    2007年高考考生身体健康状况检查

    10.报考高等学校的所有2007年高考考生均须参加身体健康状况检查(以下简称体检)。

    省级招生委员会会同当地卫生行政部门制订体检工作的组织办法,由县级(含)以上招生委员会和卫生部门组织实施。2007年高考考生的体检须在指 定的二级甲等(含)以上医院或相应的医疗单位进行,主检医师应由具有副主任医师(含)以上职称、责任心强的医生担任。主检医院或相应的医疗单位应按教育部、卫生部、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印发的 《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》对2007年高考考生体检作出相应的、规范准确的结论,并对其真实性负责。非指定的医疗机构为2007年高考考生作出的体检结论无效。

    省级招生委员会应在本省(自治区、直辖市)指定一所终检医院,负责协调有关方面对有异议的体检结论做出最终裁定。

    11.高等学校在《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》的基础上,可根据本校的办学条件和专业培养要求,提出对2007年高考考生身体健康状况 的补充规定。补充规定必须合法、合理,有详细的说明和解释,并在招生章程中向社会公布。

 

 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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